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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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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zhaosheng时间:2018-10-25 08:38:45点击:32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病或参军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保留期限为2年,新生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4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2周内,学生必须按时报到缴纳学费及各项有关费用,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时缴纳学费及各项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正常注册学籍。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请假条一份,经批准后返回辅导员处保存,超过1天的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第八条 事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天,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学生请假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九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实习、实训、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事训练和政治学习等,要进行考勤。

第十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缺课时间达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参加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上体育课或进行体育项目训练时,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见习,见习时间正常考勤,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

第十二条 私自离校,包括出国留学未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2周不返校者,由系部上报主管院长,经院长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二种形式,必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也可以采用考查形式。学生所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满60分为及格,考查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给出成绩,满60分取得相应成绩,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环节一般按五级制给出成绩。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在期末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课程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含作业、考勤、测验等),实验(训)和期末成绩等综合评定;一般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30%,实验(训)成绩占50%,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第十六条 因身体残疾或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体育教师、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课班学习,并根据其出勤情况评定成绩,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一学期中凡缺课时数包括旷课,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首次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作弊或无故旷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取消首次补考资格,并视情节依据《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规定》和《兰州科技职业学院考场规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综合评定,计算等级的办法。

(一)综合评定成绩计算方法;

考试课成绩=平时成绩20%+实训成绩50%+期末成绩30%

考查课成绩=平时成绩50%+期末成绩50%

(二)五级制等级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及格     不及格

分数: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提供首次补考、重修、毕业清考等三次补考机会。补考、重修和清考成绩均以补考卷面成绩为准,及格者按60分或“及格”记,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系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后,安排缓考考试。缓考考试与首次补考同时进行,还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重修和清考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委、省财政厅(甘价费〔 2007〕347号)文件规定(“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重修费收费标准暂按100元/科次”)执行。考试不收费,首次补考不收费,重修和毕业清考每科次收费1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细则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的。缺课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以上者,应申请休学,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可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3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5年制学生学习最长学习年限7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办理了休学的学生,应提交休学申请和《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经辅导员、系主管领导同意,学生处 、教务处批准并报院长行政办公会审批备案,办完手续后方可休学离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两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生处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需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学生处批准,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准予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同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根据学生选择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按转专业对待。

第六章 试读、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中,课程考核(不含补考)不及格达4门者,须申请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经补考后,课程考核不及格累计未达6门者,可以解除试读,但可以申请留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申请1次试读,1次留级。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系提出,学生处审核,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由学院批准,处理结果由系通知学生本人,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时,可持必要的证明向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果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该在接到离校通知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办理,后果自负,并不发给退学证明;

(二)对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不毕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学生入学后二个月以上申请退学者,该学年所交学费不退,其他退费按《兰州科技职业学院退学退费暂行规定》办理;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须严格按照《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提出申请,未经学院批准学生不得私自调整专业。

第三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转入同城市高校的;

(六)应予退学处理的;

(七)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3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5年制学生学习最长学习年限7年)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学生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3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5年制学生学习最长学习年限7年)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正常考试和补考后,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可申请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2年内达到如下标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一)通过回校参加毕业自修补考取得所缺合格成绩(每门课程的毕业自修补考不能超过2次)。

(二)大学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参加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或参加相关考试合格。

(三)毕业实习评定成绩不合格,补做合格证(只能补做一次)。

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的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后,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按结业处理,不再补发或换发任何证书。

第四十三条 在校满一年及其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并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方可修改学生个人信息,并保留学生之前学籍信息,核查不通过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不予修改,由此出现的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学信网)查询后,学校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毕业时)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不再补发学历证书,核实后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具体事项,各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经院长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后与本办法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